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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职业卫生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至少每三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另外,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首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